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《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》的规定,将已经退耕还林(草)
的区域划入封山禁牧区的范围,向社会公布,并采取措施,加强管护。
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损毁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、设施。
第十八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,应当在县级以上农业、林业、水利等行政主
89管部门指导下,科学选择树种,配套布设生态林,合理确定规模,采取修建截水沟、蓄水池、排水
沟、等高植物带、边坡种草、水平阶或者垄沟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,防止造成水土流失。
第十九条 在禁垦坡度以下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,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、坡
面水系整治、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;在禁垦坡度以下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植树造林、抚育
幼林、种植中药材,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、水平阶、鱼鳞坑、竹节水平沟、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
土保持措施。
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、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;无法避让的,
应当提高防治标准,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,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,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
露时间,有效控制水土流失。